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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7-10-17 18:00:15 被阅览数: 3429 次 来源: 半岛在线体育网
 
江苏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为保证“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确保《江苏统调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装置运行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条例》,特制定《江苏省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本规定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南京电监办价格财务处联系人:沈新跃,电话025-83115286,电子邮箱:shenxy@serc.gov.cn;俞伟,电话025-83115283,电子邮箱: xgfdcyw@sohu.com,传真号码:025-83199610;
    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孙栓柱,电话025-83636963,手机号码15905166963,    传真号码025-83636111。
 
附件:江苏省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
暂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华东监管局南京监管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九日 
 
 
江苏省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
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省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脱硫管理系统”)正常可靠运行,确保《江苏统调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装置运行监管考核办法(试行)》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脱硫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机构或单位。
第三条  脱硫管理系统包括脱硫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脱硫监控系统”包括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烟气排放的分析系统,监控脱硫装置运行状态、数据采集与通讯的装置等。
 “信息管理系统”是指电力监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脱硫实施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脱硫管理系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以保证脱硫管理系统的准确、稳定、可靠运行。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南京监管办公室(简称“南京电监办”)负责脱硫管理系统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指导、检查脱硫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江苏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受南京电监办的委托,负责脱硫管理系统传输通道的运行、维护;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受南京电监办的委托,负责脱硫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发电企业根据南京电监办的要求,做好本企业脱硫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 职责规定
 
第六条  南京电监办的具体职责:
1、核实脱硫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2、对脱硫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指导及监督检查; 
3、对脱硫管理系统联网实施监控管理;
4、对脱硫考核数据及报表进行初核和核准;
5、对脱硫管理系统进行验收检查。
第七条  江苏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具体职责:
1、保证传输通道的正常运行、维护;
2、监控脱硫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做好系统异常运行的记录;
3、做好对脱硫管理系统及考核数据的校对工作,并提出校对意见;
4、完成南京电监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具体职责:
1、指导发电企业进行脱硫监控系统的软件安装及开发;
2、负责发电企业进行脱硫监控系统的入网调试,并出具入网报告;
3、指导发电企业进行脱硫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脱硫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南京电监办制定的技术规范;
4、维护相关设备的档案数据和采集参数;
5、协助系统运行单位及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硬件故障和软件问题,保证系统长期稳定、可靠运行;
6、负责脱硫管理系统维护、完善和更新工作;,
7、配合南京电监办对脱硫管理系统的参数测量、数据传输进行监督检查;
8、配合南京电监办对各发电企业每年提供的各种试验报告、资质证书进行评审;
9、在南京电监办的组织下,参与重大数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完成南京电监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发电企业的具体职责:
1、制定本企业脱硫管理系统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2、安排专职人员定期对脱硫管理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
3、脱硫管理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运行及维护单位报告;
4、测点的量程、场系数、各种限值及其他能够影响传输数据的各种参数的修改,必须及时向运行及维护单位申报;
5、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国家计量检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定期对烟气监测仪器进行定期强制检定(包含对比试验),并向南京电监办提供检定报告;
6、在次月5日前上报物料数据;
7、在次月5日前对上月本厂考核数据进行核对;
8、积极配合南京电监办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脱硫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  发电企业按照南京电监办制定的技术标准,负责数据传输接口与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端口的对接,并与南京电监办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运行。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在脱硫系统正式投运前两个月向南京电监办提交脱硫管理系统联网集成建设申请;南京电监办在接收到申请后一周内,安排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发电企业提供联网集成技术方案设计,并指导发电企业完成脱硫管理系统联网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在完成脱硫系统以及脱硫管理系统联网建设168小时试运行之后,即按照南京电监办的要求对脱硫装置运行实行监管考核。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必须保障脱硫管理系统在机组考核期正常运行。脱硫设施和脱硫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发电企业应及时在监管网站上记录备案,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脱硫设施停运时应及时通报省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备案;
(二)烟气分析系统停止运行,或数据异常时应在24小时内处理完成,处理时不得影响其余脱硫监控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以备核实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
(三)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工控机及相关软件)停止运行以及部分或全部监测数据缺失时应及时报运行维护单位;
(四)不按规定记录或报告备案的异常数据均计入月度考核计算中。
在考核期内,原则上脱硫装置运行状态监测不允许缺失,由于数据丢失导致脱硫投运率无法计算的时段按脱硫装置停运处理。
第十四条  本季度内累计异常时间超过本季度考核时间25%的,超出部分时间数据按本季度内最差考核技术指标进行数据补偿;一年内的累积异常时间不能超过考核时间的20%,超出部分时间数据在当年第四季度考核时间内按当年最差考核技术指标进行数据补偿。
异常时间累积按如下规则确定:
1、数据异常、缺失大于25%的时段;
2、申请脱硫监控系统检修的时段;
3、本条1和2中交叉的不重复累积,计算单位为小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为维护脱硫装置运行考核的公平,南京电监办将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稽查方式。检查内容包括:
1、测点量程、场系数、各种限值及其他影响数据传输的相关参数;
2、系统检查;
3、系统比对实验;
4、仪表标定实验;
5、测量参数通路;
6、脱硫系统DCS信号输出逻辑;
7、其他检查。
第十六条  南京电监办在履行稽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稽查单位的现场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对脱硫监控数据有弄虚作假的以及现场仪表标定偏差大于相关行业标准的,南京电监办可进行公开曝光和做出相应处罚,并有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南京电监办在履行稽查职责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南京电监办及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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